土某某、所某某盗窃牲畜案
【关键词】
主动投案 积极赔偿 认罪认罚 宽严相济
【要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及时有效的惩治犯罪,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时强化了人权保障,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情况】
被告人土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3年10月2日,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乡**村。
被告人所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5年7月5日,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乡**村。
2019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所某某伙同土某某、益某某(另案处理)、洞某某(另案处理)经益某某提议后达成偷牛共识,后被告人土某某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洞根,被告人益某某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所某某至石渠县德绒玛乡和平二村满须活佛家附近,将阿某某放养的9头牦牛盗窃装车后逃离了现场,四被告驾车至被告人益某某家附近,将盗窃的9头牦牛每人平分了2头,剩下的1头牛通过抽签方式给了被告人所某某。经鉴定被盗的9头牦牛价值鉴定为153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2日),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被告人土某某和所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提起公诉;第二,案发后,被告人土某某、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是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与石渠县人民法院协商确定了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建议后向两名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两名被告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到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1月12日石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土某某、所某某犯盗窃罪向石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自愿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1月29日,石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土某某、所某某犯盗窃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该案中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且不是主犯,属从犯、偶犯,加之本身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且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将盗窃得来的牦牛返还给了失主,且对失主进行积极赔偿,争取谅解,盗窃数额较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不大,承办检察官秉着宽严相济的理念,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准确把握认罪和认罚。在该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办检察官与法官沟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审判阶段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不上诉。认罪并认罚,应当从宽处理。
(三)获得法律帮助权。被告人土某某、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于是听取了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的意见,确保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
(四)加强与审判机关的配合。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造成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考虑,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在提起公诉前与审判法官就案件基本事实与证据、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确定了量刑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