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增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度,11月12日上午,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对机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邀请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法委代表、办案民警作为听证员。
听证会上,主持人宣读了听证纪律和权利义务,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和审查事实。随后申请人充分陈述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申请机某于2021年11月5日来到我院,向检察人员反映她在2020年11月19日被被告人洛某在她家门口实施了故意伤害,用刀子对其头部进行砍伤(后经鉴定轻伤一级),而后被现场人员劝阻,而后被告人洛某于2020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一段时间内申请人机某先后于2020年11月20日、12月5日分别前往甘孜州人民医院和四川省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治,期间共花费人民币2万余元;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洛某被石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赔偿被害人机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132.36元,但至今,申请人机某未收到被告人洛某及家属的任何赔偿,且该案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人机某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由于治疗和护理费用巨大,申请人机某又属于是精准脱贫户,特向我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听证会上,各方听证员对申请人机某的国家司法救助进行了评析,并发表意见,认为机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应当予以救助,并对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体现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举措给以高度评价。会议最后,由本案承办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为刑事被害人机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机某对此次听证会不仅促进了司法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又让群众感受到了检察的温情。下一步,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立足检察职能,以公开促公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院的帮助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