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考勤制度,加强纪律观念,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请销假程序: 

干警请假离开岗位时,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严禁先斩后奏。如遇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的,经检察长批准,可先致电政治处备案,得到批准后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一)出差

干警出差须经检察长批准,并填写《出差申请表》送交政治处备案。出差归来1个工作日内,以返程票据作为依据到政治处确认返回日期,撤去备案《出差申请表》,恢复正常考勤。 

(二)事假

1.干警因处理个人事务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假;

2.请事假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由检察长审批;

3.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口头或电话请示检察长如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干警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知检察长并申请延长假期,同时通知政治处备案;

5、假期结束后返回单位应立即到政治处销假,未及时销假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6、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7、请事假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扣除工资的标准为:10天内(包含10天)每天扣除50元,10天以上一般干警每天扣除100元,班子成员每天扣除200元。

(三)病假

1、干警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

2、病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批,超过一天的报检察长审批;

3、干警请病假两天以上的须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当天如本人不能当面向检察长请假的,可委托亲友电话通知检察长;

4、急诊者事后应提交有关医院签发的病假单,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5、干警请病假后未能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单的以事假处理;

6、干警病假期间,按病假工资执行,具体标准为:每天扣除20元。

(四)婚假、产假、丧假

我院干警婚假、产假、丧假,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检察长酌情给予一定假期。

上述罚款将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所得用于院内表彰先进科室及个人。

 二、出勤考核规定: 

我院干警需严格按照石渠县政府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三、奖励规定: 

年全勤干警,获得年全勤奖,由院党组研究决定,酌情给予奖励。注:全勤是指无迟到、早退,无病假和事假。   

 

 

本实施细则,自20175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