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鲁某,系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人。

2016121120161224曰被害人桑某与犯罪嫌疑人鲁某先后两次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612 25日中午时犯罪嫌疑人鲁某与被害人桑某在温波乡上偶然碰见后,被害人桑某要求犯罪嫌疑人鲁某一起前往温波乡尔玛地沟(地名)谈判,之后二人便一同骑着摩托车前往尔玛地沟。在谈判过程中被害人桑某向犯罪嫌疑人鲁某提出两个选择,其一是对其道歉并赔偿10000. 00 元(壹万圆)、犯罪嫌疑人鲁某自己的摩托车、哈达一根,其二是如果不愿意二人便来一场生死对决。犯罪嫌疑人鲁某多次劝阻被害人桑某和解未果后,被害人桑某便抽出自己随身携带的藏刀,此时犯罪嫌疑人鲁某也抽出自己随身携带的藏刀,但不慎被受害人桑某抢走并仍在一边。之后被害人桑某用自己的藏刀刺向犯罪嫌疑人鲁某,但被犯罪嫌疑人鲁某用左手抓住刀身顺势将刀子刺向了被害人桑某的身体。之后犯罪嫌疑人鲁某与被害人桑某便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害人桑某的藏刀掉落在地上,随后又捡起犯罪嫌疑人鲁某的藏刀追赶鲁某。犯罪嫌疑人鲁某从小河边饶了一圈后捡起被害人桑某的藏刀与桑某对砍,在该过程中被害人桑根将犯罪嫌疑人鲁某右手虎口处砍伤。之后被害人桑某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鲁某乘次机会便骑车逃跑,被害人桑某在倒地后当场死亡。本院审查后,以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石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611个月。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忠告: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有很多,切勿意气用事,冲动做事,本案中鲁某没有妥善处置与桑某之间的纠纷而采取故意伤害的方式伤害并致使桑某当场死亡,这种行为不仅使自己身陷牢狱,还给自己的家人,桑某的家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