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扎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石渠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912日被

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归案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3.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以石渠县邓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迫究其刑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石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扎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石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